【司法覆核】教師被投訴校方調查後不成立 教局發警告信教師入稟申覆核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4/30 21:45

最後更新: 2024/04/30 23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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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。資料圖片

時任鄧鏡波學校中五化學科男教師,因學生欠交功課而記缺點,學生的姨丈為另1間中學校長,他就事件分別向校方及教育局等投訴。惟校方經調查後認為投訴不成立,事隔1年多後,已於另校任教的男教師,突然接獲教育局通知指其處理事件不當,並向他發出警告信。男教師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質疑局方沒有給予機會回應,亦沒有就決定給予適當原因,做法程序不當,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決定。

申請人郭潤桐(譯音),擬定答辯人教育局常任秘書長。

入稟狀指,申請人(郭潤桐)為時任鄧鏡波學校任教中五化學科,於2021年至2022年學年期間,因當時疫情關係,學校以網上形式教學,其間申請人要求學生透過「Google Classroom」交功課及測驗改正,遲到者均須作紀錄,申請人亦要會與學生溝通,並透過「Google Classroom」提醒他們。

事緣於2021年中始,申請人多次提醒1名男生交功課及測驗改正,惟該男生仍欠交功課。至2022年4月23日,申請人向該男生記缺點,理由為「欠交化學科功課」,該男生回覆「我好似冇返學,冇做到quiz(測驗)」,和「你冇派比我」。申請人指根據紀錄,該男生有出席課堂。

入稟狀指,該男生的姨丈為東華三院吳祥川紀念中學校長黃振裘,黃其後聯絡申請人,表示代表男生父母作出投訴。黃指該男生沒有上課,申請人則指根據紀錄男生有上課,黃即指申請人遺失了男生之試卷及未有派發功課,其後向教育局、辦學團體及平機會作出投訴。校方經調查後,於2022年6月認為投訴不成立。

入稟狀續指,申請人其後到另一中學任教,於2023年6月申請人突然收到由答辯人(教育局常任秘書長)發出之信件,指其處理事件不當。及至2024年1月,答辯人向申請人發警告信,指其處理事件不專業,若再犯相同指控,或可根據《教育條例》取消其教師註冊資格,要求申請人向現任教學校報告被警告一事。

申請人質疑答辯人作出決定前,沒有給予機會及充足資料予申請人作出回應,答辯人亦沒有就決定給予適當原因,程序上不當。申請人質疑答辯人決定不合理,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有關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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